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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chuàng):萬偉華 云南百滇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在之前的文章中,我們說在特殊性稅務處理情況下重復納稅的原因是,在特殊性稅務處理下,增發(fā)股份被切割成了兩段,一段是按原有計稅基礎增發(fā)股份不視為轉讓股份,無需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原有計稅基礎作為增發(fā)股份的計稅基礎,一段則成了按重組時的公允價值轉讓股份,需就公允價值與原有計稅基礎的差額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在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劃轉等等重組業(yè)務中,特殊性稅務處理都會存在所謂的重復納稅的問題。
假設A100%持有B,B100%持有C,C100%持有D,D100%持有E,E100%持有........Y100%持有Z,每個公司沒有其他資產,只持有100%子公司股權資產(計稅基礎為300萬,即子公司實收資本300萬),Z持有一項資產,計稅基礎300萬,公允價值500萬。
顯然每個公司層面評估價值都應有500萬,按500萬出售持有的長投(Z出售持有的資產),都需要繳納資產溢價的企業(yè)所得稅。
顯然不能說這是重復納稅,因為每層出售的資產和計稅基礎是獨立的(從稅收的角度來說,從資產價值的角度是完全相關)。同時這個所謂的重復納稅不是特殊性稅務處理本身帶來的,而是交易層級結構或股權資產層級結構本身的問題。
依舊用原來的案例:B公司增發(fā)10%股份,公允價值500萬,收購A公司持有的C公司60%股權,公允價值500萬,A持有C公司60%股權的計稅基礎及賬面價值均為300萬。
案例中,按500萬作為交易價格,適用一般性特殊性稅務處理,后期資產公允價值為700萬時出售股權或資產,同樣存在所謂的重復納稅問題。
特殊性稅務處理實質是以原有計稅基礎為交易價格,而不是公允價值。
綜上,所謂的重復納稅不是特殊性稅務處理稅收政策的問題。
同時因為企業(yè)間利潤分配免稅,而用來解釋特殊性稅務處理不存在重復納稅,并沒有解釋到根本,或許只能算是個稅務籌劃。
咨詢電話:1370068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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