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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chuàng) 萬偉華 云南百滇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契稅的相關政策規(guī)定,需要繳納契稅的是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這個行為,只要這個轉移行為發(fā)生,無論是否辦理了權屬登記,都應依法繳納契稅。
《契稅法》規(guī)定:契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日,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日。
契稅的相關政策規(guī)定認為,判斷發(fā)生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這個行為的依據是合同,同時以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來確定契稅的征稅時間,而不管實際當中土地、房屋是否辦理了移交,是否辦理了權屬登記。
比如購房人(納稅人)購買期房,契稅是以簽訂購房合同來確定是否應繳納契稅,所購期房什么時候辦理驗收移交,是否辦理了驗收移交,以及最終是否辦理了權屬登記,都不影響購房人(納稅人)在簽訂了合同就應繳納契稅。
政策規(guī)定的納稅義務時間的當日,并不是當日就需要申報繳納稅款,還有個納稅申報期限。
《契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fā)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契稅征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
《契稅法》則規(guī)定納稅人應當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手續(xù)前申報繳納契稅。
《契稅法》的規(guī)定讓契稅的退稅從時間上更為方便和時間充裕,更為從容。契稅的退稅需要區(qū)別是否辦理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
1、繳納契稅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前
《契稅法》規(guī)定: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前,權屬轉移合同、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解除的,納稅人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應當依法辦理。
我們認為無論是雙方自愿、達到條件解除,或者法院判決、仲裁,只要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被解除,都可以申請退還契稅。
此時《契稅法》認為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解除的,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這個行為也就不存在了,不需要繳納契稅,所以也就可以退稅了。
2、繳納契稅在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后
《關于貫徹實施契稅法若干事項執(zhí)行口徑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3號》規(guī)定:納稅人繳納契稅后發(fā)生因人民法院判決或者仲裁委員會裁決導致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權屬變更至原權利人的情形,可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申請退稅。
這時的退稅判定比較嚴格,需要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同時權屬登記要還原到原權利人,同樣是認為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這個行為不存在,不需要繳納契稅,所以可以退稅。
這種情況下雙方自愿解除等情形不能退稅,第一次變更視為一次轉移需要繳納契稅,土地、房屋權屬變更至原權利人是第二次轉移,需要再繳納一次契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無效產權轉移征收契稅的批復 國稅函[2008]438號》有類似的規(guī)定:按照現行契稅政策規(guī)定,對經法院判決的無效產權轉移行為不征收契稅。法院判決撤銷房屋所有權證后,已納契稅款應予退還。
《國稅函[2008]438號》的規(guī)定,不是因為判決撤銷所有權證,而是因為判決無效產權轉移而不征收契稅,所以可以退稅。
尚未廢止依然有效的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抵押貸款購買商品房征收契稅的批復 國稅函[1999]613號》規(guī)定的特殊情況:購房人以按揭、抵押貸款方式購買房屋,當其從銀行取得抵押憑證時,購房人與原產權人之間的房屋產權轉移已經完成,契稅納稅義務已經發(fā)生,必須依法繳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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