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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小編接到納稅人咨詢,商店采取買一贈一的方式進行銷售,如何繳稅?申稅小微為您作了整理,一起來看看吧~
企業(yè)所得稅
企業(yè)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yè)的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比例來分攤確認銷售收入。
文件依據(jù):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yè)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三條
增值稅
(1)買一贈一以折扣銷售的形式開具發(fā)票的:商品與贈品都開具在同一張發(fā)票上,且商品與贈品的銷售額與折扣額都在同一張發(fā)票上的金額欄里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例如,買襯衣送領帶,買400元(不含稅)的襯衣贈價值100元(不含稅售價)的領帶,將襯衣與領帶都開具在同一張發(fā)票上且金額欄里分別注明襯衣銷售金額400元,領帶銷售額100元,以及折扣額100元,應納增值稅=(400+100-100)*16%=64 (元)。
(2)沒有以折扣銷售方式的形式開具發(fā)票的,商品以其銷售額計征增值稅,且贈品要視同銷售的,以贈品的銷售額來計征增值稅;例如,買襯衣送領帶,買400元(不含稅)的襯衣贈價值100元(不含稅售價)的領帶,襯衣的發(fā)票備注欄里注明贈了一條領帶,在此情況下,應納增值稅=400*16%+100*16%=80(元)。
總結
關于折扣銷售方式下的買一贈一的銷售額的確定,強調銷售額和折扣額應在同一張發(fā)票上,否則,贈品應按無償贈送視同銷售處理。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fā)票的金額欄中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fā)票,或在只是在備注欄里注明,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如果沒有將贈品開具發(fā)票,視同銷售,也是按贈品的銷售額計征增值稅。
文件依據(jù):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guī)定〉的通知》(國稅發(fā)〔1993〕154號)第二條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折扣額抵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通知》(國稅函〔2010〕56號)
來源:上海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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