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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稅務報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銷售自行開發(fā)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規(guī)定,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fā)的房地產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按照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當期銷售房地產項目對應的土地價款后的余額計算銷售額。
例1:營改增后,甲房地產公司(一般納稅人)通過招拍掛取得一宗土地使用權,支付土地價款為6660萬元,當?shù)匕l(fā)改委核準為G項目。取得了《建設工程開工證》,注明開工日期為2016年6月1日,項目如期開工。2017年11月項目竣工驗收,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12月房產全部銷售完畢,取得銷售收入(含稅)22200萬元,甲公司按規(guī)定開具了增值稅發(fā)票,辦理交房手續(xù)。該項目開發(fā)總成本18000萬元,項目開工以來進項稅額留抵額為800萬元。如何確定該項目企業(yè)所得稅的主營業(yè)務收入、增值稅銷項稅額及土地增值稅的應稅收入?
增值稅的會計處理
?。?)確認主營業(yè)務收入及銷項稅額。(單位:萬元,下同)
銷項稅額=20000÷(1+11%)×11%=2200(萬元)。
借:銀行存款等科目 222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200
主營業(yè)務收入 20000
?。?)同時,結轉主營業(yè)務成本。
借:主營業(yè)務成本 18000
貸:開發(fā)產品 18000
?。?)計算扣除土地價款后的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按照現(xiàn)行制度規(guī)定,納稅人通過招拍掛從國土管理部門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無法取得進項稅額抵扣憑證。為解決此問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文件采用“實耗扣除法”規(guī)定,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土地價款,使得土地成本減少。因此,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時,應將扣除土地成本抵減的銷項稅額從與之配比的“主營業(yè)務成本”中扣除。
扣除土地價款后的銷項稅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當期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1+11%)×11%=1540(萬元)。
?。?)扣除土地價款6660萬元使銷項稅額減少額。
銷項稅額抵減額= 6660÷(1+11%)×11%=660(萬元)。
《財政部關于印發(fā)〈增值稅會計處理規(guī)定〉的通知》(財會〔2017〕22 號)規(guī)定,企業(yè)發(fā)生相關成本費用允許扣減銷售額的,待取得合規(guī)增值稅扣稅憑證且納稅義務發(fā)生時,按照允許抵扣的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抵減)”,貸記“主營業(yè)務成本”等科目。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抵減) 660
貸:主營業(yè)務成本 660
從計算可知,企業(yè)所得稅的主營業(yè)務收入為20000萬元,實際銷項稅額為1540萬元,主營業(yè)務成本減少額為660元。
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的確定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應稅收入減除本條例規(guī)定扣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為增值額。以公式表示:增值額=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扣除項目金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若干征管規(guī)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規(guī)定,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其轉讓房地產的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實際)銷項稅額。以公式表示如下: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全部價款及價外費用-實繳銷項稅額。
接上例: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20660萬元[22200-(2200-660)],與主營業(yè)務收入差額660萬元(20660 -20000),恰好等于“銷項稅額抵減額”。
結論:一般納稅人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應稅收入應在企業(yè)所得稅“主營業(yè)務收入”的基礎上,調增“銷項稅額抵減”數(shù)額。即:
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企業(yè)所得稅的“主營業(yè)務收入”+銷項稅額抵減額=20000+660=20660(萬元)。
但是,這樣計算的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是整個項目的應稅收入?!锻恋卦鲋刀惽逅愎芾硪?guī)程》(國稅發(fā)〔2009〕91號)第十七條規(guī)定,對不同類型房地產應當分別計算增值額、增值率,繳納土地增值稅。為此,筆者認為應當增加一個“銷項稅額抵減率”指標。
銷項稅額抵減率=(銷項稅額抵減額÷主營業(yè)務收入)×100%
某類房產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該類房產主營業(yè)務收入×(1+銷項稅額抵減率)
例2:假設甲公司開發(fā)的G項目房產類型有兩類,普通標準住宅和非普通標準住宅,在不含稅銷售額20000萬元中,普通標準住宅的不含稅銷售額為12000萬元,非普通標準住宅的不含稅銷售額為8000萬元,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如何計算兩類房產的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
G項目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所得稅的“主營業(yè)務收入”+銷項稅額抵減額=20000+660=20660(萬元)。
(1)銷項稅額抵減率=(銷項稅額抵減額÷主營業(yè)務收入)×100%=(660÷20000)×100%=3.3%。
(2)普通標準住宅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該類房產的主營業(yè)務收入×(1+銷項稅額抵減率)=12000×(1+3.3%)=12396(萬元)。
?。?)非普通標準住宅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8000×(1+3.3%)=8264(萬元)。
?。?)驗證:兩類房產的“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12396+8264=20660(萬元)。說明,這樣分類計算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是正確的。
按上述方法計算土地增值稅的應稅收入,可以利用增值稅會計核算的已有資料,包括“主營業(yè)務收入”“銷項稅額抵減額”,在此基礎上計算“銷項稅額遞減率”,就可以滿足土地增值稅按不同類型的房地產分別計算增值額的需要。因此,這種調整方法在工作中是比較適用的。
作者:劉玉章
來源:中國稅務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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