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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沙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書 沙檢公刑訴〔2020〕83號
被告單位福建田字一號農業(yè)科技有限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427MA********,住所地:沙縣**街道辦事處**村*****中心大樓一、二層,法定代表人:黃宇翔。
訴訟代表人:王某甲,女,1979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浦城縣,公民身份號碼3504711979********,漢族,中專文化,福建田字一號農業(yè)科技有限公司出納,戶籍住址福建省浦城縣**鄉(xiāng)**村*村**號,現住沙縣**街道**村**號,聯(lián)系電話15257******。
被告人黃宇翔,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長汀縣,公民身份號碼3526221972********,漢族,大學本科,中共黨員,現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qū)**路***號******座***單元,福建田字一號農業(yè)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實際控制人。因涉嫌合同詐騙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沙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經本院批準,于2019年8月30日由沙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陳雅明,女,1977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公民身份號碼3501271977********,漢族,大專文化,戶籍住址福建省福清市**鎮(zhèn)**村*****號,現住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鎮(zhèn)******樓***室,福建田字一號農業(yè)科技有限公司副總裁。因涉嫌合同詐騙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沙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經本院批準,于2019年8月30日由沙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邱源彬,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長汀縣,公民身份號碼3526221975********,漢族,大專文化,戶籍住址福建省福州市倉山區(qū)**路***號*******座***室,現住福建省福州市倉山區(qū)****小區(qū)**樓****室,福建田字一號農業(yè)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實際控制人,第十屆沙縣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委員(已撤銷)。因涉嫌合同詐騙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沙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經本院批準,于2019年8月30日由沙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謝汝平,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長汀縣,公民身份號碼3526221976********,漢族,大專文化,戶籍住址福建省長汀縣**鎮(zhèn)**村****號,現住福建省福州市倉山區(qū)**路**公寓****室,福建田字一號農業(yè)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實際控制人。因涉嫌合同詐騙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沙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經本院批準,于2019年8月30日由沙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沙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單位福建田字一號農業(yè)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合同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虛開發(fā)票罪、以被告人黃宇翔、陳雅明涉嫌合同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虛開發(fā)票罪、以被告人邱源彬、謝汝平涉嫌合同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9日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單位和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依法分別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2月21日兩次將本案退回沙縣公安局補充偵查,沙縣公安局分別于2020年1月23日、2020年3月20日兩次補查重報;因本案重大、復雜,本院于2020年4月7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5年5月5日,王某乙與被告人邱源彬、謝汝平等人成立福建田字一號食品有限公司,林某某(王某乙)任董事長、法人代表、被告人邱源彬任總經理、被告人黃宇翔任技術總監(jiān),主要經營研發(fā)生物菌養(yǎng)殖生豬和豬肉銷售。因經營理念不合,2015年9月,福建田字一號食品有限公司股權進行變更,王某乙任董事長、被告人邱源彬任董事、總經理、法人代表、被告人謝汝平、黃宇翔二人任董事。由于資金投入不足,福建田字一號食品有限公司未經批準,以投資社區(qū)店獲得高息為誘,共非法吸收被告人陳雅明和盧某某、潘某某等10人1930000元(人民幣,下同),造成損失1361053.6元。
2015年8月間,被告人黃宇翔在三明市****院掛職期間,了解到沙縣政府正在招商引資,有優(yōu)惠政策(后共獲得政府撥入補助資金90.38萬元),經與被告人邱源彬、謝汝平商量決定,在沙縣另行注冊公司,并將福建田字一號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業(yè)務、門店、債權債務等由新成立的公司承繼。2015年9月10日,被告人邱源彬、謝汝平、黃宇翔出資1000萬元(實際僅有被告人黃宇翔投入69萬元)在沙縣注冊成立福建田字一號農業(yè)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田字一號農業(yè)科技有限公司成立后,被告人邱源彬任法人代表、執(zhí)行董事(董事長);被告人謝汝平任總經理(總裁);被告人黃宇翔(王美英)任監(jiān)事、總工程師、事業(yè)委員會主任。2017年11月7日,被告人黃宇翔改任法人代表、執(zhí)行董事(董事長);被告人邱源彬改任事業(yè)委員會主任;2018年3月,被告人黃宇翔改任法人代表、執(zhí)行董事(董事長)、總經理(總裁);被告人邱源彬任事業(yè)委員會主任、董事;被告人謝汝平任董事。被告人陳雅明2015年8月始任福建田字一號食品有限公司福清店店長,2015年10月轉任福建田字一號農業(yè)科技有限公司福清店店長,2016年3月31日前至2016年4月29日任福建田字一號農業(yè)科技有限公司商業(yè)連鎖事業(yè)部部長,2016年4月29日任福建田字一號農業(yè)科技有限公司綜合管理事業(yè)部代部長;2016年7、8月間任福建田字一號農業(yè)科技有限公司副總裁。
福建田字一號農業(yè)科技有限公司成立后陸續(xù)在福建省內開設直營店,通過直營店、加盟店、網絡APP平臺等銷售豬肉。在經營過程中,由于被告人邱源彬、黃宇翔、謝汝平等人投入資金嚴重不足、門店擴張過大,經營成本費用過大,資金嚴重不足。2015年底,經被告人邱源彬、謝汝平、黃宇翔、陳雅明等人商議,福建田字一號農業(yè)科技有限公司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以股東主動推廣、招商會、媒體網絡宣傳、口口相傳等方式,虛構公司發(fā)展前景、大額盈利、公司高估值、擬股票上市等虛假事實,以投資社區(qū)店、單元片區(qū)消費平臺、生豬養(yǎng)殖基地,投資入股公司股份,購買會員卡,借款,區(qū)域代理等方式,以支付高固定收益、利息、分紅等為誘餌,向社會不特定對象不斷吸收公眾存款。在無法兌現承諾后,以分期付款、轉讓公司股權、延期付款等方式繼續(xù)欺騙受害人,共向被害人郭某某、王某丙、鄧某某、蔡某某、李某甲等59個不特定對象非法吸收存款22536000元,造成損失16545344.13元。四被告人除將非法吸收公眾款項用于公司經營外,還大量隨意借支公司資金,致使福建田字一號農業(yè)科技有限公司經營資金嚴重不足。
2016年年底至2017年年底,福建田字一號農業(yè)科技有限公司在省內的直營店因經營虧損、資金不足、無法繼續(xù)支付租金等原因相繼關閉。由于無法支付員工工資、固定收益、借款人利息、貨款、裝修款及其他欠款,眾多債權人以電話、微信、當面催收、民事訴訟等多種方式不斷催討,公司巨額負債、巨額虧損、無法償還、即將倒閉。2017年10月,被告人黃宇翔了解到國家扶持小微企業(yè)資金的相關政策,被告人黃宇翔通過朋友王某?。戆柑幚恚┞?lián)系上時任三明市**局副局長的鄭某某(分管三明市********有限公司,負責對中小微創(chuàng)新企業(yè)資金扶持的審批,已被起訴),由鄭某某授意時任三明市********有限公司董事長張某某(已判刑)對福建田字一號農業(yè)科技有限公司進行盡職調查。四被告人均明知公司實收資本1000萬元沒有實際到位,巨額虧損,虧損、負債均達1000多萬元,被告人黃宇翔指使被告人陳雅明及魏某某等人對公司財務賬進行調賬,提供虛假、夸大材料和財務報表,隱瞞公司真實經營和虧損情況,并通過王某丁承諾給鄭某某投資額的10%好處費。2018年2月9日,被告人均明知公司根本沒有實際履約能力,福建田字一號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黃宇翔、邱源彬、謝汝平等人與三明市********有限公司簽訂投資協(xié)議及投資補充協(xié)議(對賭協(xié)議),三明市********有限公司當日即將500萬元投資款轉入福建田字一號農業(yè)科技有限公司。簽訂協(xié)議后,福建田字一號農業(yè)科技有限公司沒有按照投資補充協(xié)議的約定,500萬元投資款中僅將100余萬元用于公司實際經營,通過王某丁支付鄭某某的行賄款37.5萬元,支付吳某某顧問費20萬元,其余款項用于償還公司之前拖欠的員工工資、貨款、裝修款、代理商押金、借款本息及支付福建田字一號食品有限公司拖欠福建省**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等。
由于福建田字一號農業(yè)科技有限公司與三明市********有限公司簽訂的協(xié)議規(guī)定:福建田字一號農業(yè)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2019年、2020年的稅后凈利潤分別不低于400萬元、700萬元、1000萬元,如果2018年稅后凈利潤沒有達到承諾的凈利潤400萬元的90%即360萬元;或者2018年、2019年、2020年三年的平均凈利潤沒有達到平均凈利潤700萬元及2022年未在A股上市,三明市********有限公司可以要求福建田字一號農業(yè)科技有限公司回購股份,被告人黃宇翔、陳雅明為了規(guī)避三明市********有限公司對投資資金的監(jiān)管,達到投資協(xié)議的要求,隱瞞公司不斷虧損的真實情況,虛構真實交易,提供虛假月財務報表給三明市********有限公司,直至2018年7月中旬將剩余款項全部虧損、倒閉。
2018年1月至2018年7月間,經被告人黃宇翔同意,被告人陳雅明在虛增公司業(yè)務營業(yè)額的過程中,指使魏某某等財務人員虛開福建田字一號農業(yè)科技有限公司的增值稅普通發(fā)票給他人,其中虛開給福州*****有限公司960940.4元、虛開給福州***物流配送有限公司1400000元、虛開給福建**餐飲管理有限公司1009005元、虛開給福建**物流配送有限公司100000元、虛開給廈門**食品有限公司580601.52元、虛開給福州市**農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500000元,共計虛開增值稅普通發(fā)票4550546.92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黃宇翔、被告人陳雅明二人分別于2019年7月23日、7月24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被告人邱源彬、謝汝平二人于2019年7月25日自動向公安機關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手機4部;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到案經過、破案經過、會計資料等;3.證人張某某、陳某某、魏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證言;4.被害人郭某某、王某某、鄧某某、蔡某某、李某甲等人的陳述;5.被告人黃宇翔、邱源彬、謝汝平、陳雅明的供述; 6.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光盤41張、U盤2個。
本院認為,被告單位福建田字一號農業(yè)科技有限公司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財物50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宇翔、陳雅明、邱源彬、謝汝平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應當依法對合同詐騙罪承擔刑事責任。被告單位福建田字一號農業(yè)科技有限公司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通過推介會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以投資社區(qū)店、單元片區(qū)消費平臺、生豬養(yǎng)殖基地,投資入股公司股份,購買會員卡,借款,區(qū)域代理等方式,承諾高息還本,共向社會公眾59人吸收資金22536000元,造成16545344.13元的重大損失,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邱源彬、謝汝平、黃宇翔、陳雅明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其中被告人邱源彬、謝汝平、黃宇翔共參與向社會公眾59人吸收資金22536000元,造成16545344.13元的重大損失、被告人陳雅明共參與向社會公眾49人20516000元,造成損失15726783.73元的重大損失,數額巨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應當依法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承擔刑事責任。被告單位福建田字一號農業(yè)科技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普通發(fā)票共計4550546.92元,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虛開發(fā)票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宇翔、陳雅明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應當依法對虛開發(fā)票罪承擔刑事責任。被告單位福建田字一號農業(yè)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黃宇翔、邱源彬、謝汝平、陳雅明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應依法數罪并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福建省沙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紹榮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黃宇翔、邱源彬、謝汝平現羈押于沙縣看守所、被告人陳雅明現羈押于三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76冊、光盤41張、U盤2個、手機4部。
3.證人(鑒定人)名單1份。
4.吳某某退出20萬元贓款現暫扣于沙縣公安局。
咨詢電話:1370068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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