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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關于公開征求
《關于資源稅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率的公告(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研究起草了《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關于資源稅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率的公告(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人士于2020年8月20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來信請郵寄至:武漢市武昌區(qū)姚家?guī)X231號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資源和環(huán)境稅處(郵編430071),信封上注明:湖北省資源稅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率征求意見;
2.電子郵件請發(fā)送至:80085039@qq.com ;
3.電話及傳真:027- 87328896。
附件:
1.《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關于資源稅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率的公告(征求意見稿)》.docx
2.《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關于資源稅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率的公告(征求意見稿)》的說明.docx
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
2020年8月 18 日
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關于資源稅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率的公告(征求意見稿)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加強資源稅征收管理工作,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稅有關問題執(zhí)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4號)的有關規(guī)定,現就我省資源稅組成計稅價格的成本利潤率公告如下:
在本省境內開采或生產應稅資源產品的資源稅納稅人,申報的銷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或者有自用應稅產品行為而無銷售額,需要按照應稅產品組成計稅價格確定銷售額的,組成計稅價格中的成本利潤率為10%。
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2
《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關于資源稅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率的公告(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為確保《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在我省順利實施,根據有關規(guī)定,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研究起草了
《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關于資源稅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率的公告(征求意見稿)》,現作如下說明:
一、出臺背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將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為進一步規(guī)范資源稅征收管理工作,《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稅有關問題執(zhí)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4號)對納稅人申報應稅資源產品銷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或者有自用應稅產品行為而無銷售額的情況,明確了銷售額的確定方法和順序,并規(guī)定組成計稅價格的成本利潤率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機關進行確定。為將這一稅收政策落實到位,我局結合征管實際,起草了本公告。
二、制定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
(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稅有關問題執(zhí)行口徑的
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4號)。
三、主要內容
在本省境內開采或生產應稅產品的資源稅納稅人,申報的銷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或者有自用應稅產品行為而無銷售額,需要按照應稅產品組成計稅價格確定銷售額的,組成計稅價格中的成本利潤率為10%。
四、執(zhí)行時間
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本文內容僅供一般參考用,并非旨在成為可依賴的會計、稅務或其他專業(yè)意見。我們不能保證這些資料在日后仍然準確。任何人士不應在沒有詳細考慮相關的情況及獲取適當的專業(yè)意見下依據所載內容行事。本文所有提供的內容均不應被視為正式的審計、會計、稅務或其他建議,我們不對任何方因使用本文內容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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