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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稅務
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91號)第一條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那么,實務中哪些情形不征增值稅呢?昨天已經(jīng)給大家送上了第一期,您學到了嗎?
今天送上不征增值稅的特殊情形第二期,小伙伴抓緊上車,別掉隊哦~
第二期
情形8
各燃油電廠從政府財政專戶取得的發(fā)電補貼不屬于規(guī)定的價外費用,不計入應稅銷售額,不征收增值稅。
政策依據(jù):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燃油電廠取得發(fā)電補貼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國稅函〔2006〕1235號)
情形9
按照現(xiàn)行增值稅政策,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政策依據(jù):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央財政補貼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號)
情形10
根據(jù)國家指令無償提供的鐵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屬于《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用于公益事業(yè)的服務。
情形11
存款利息。
情形12
被保險人獲得的保險賠付。
情形13
房地產(chǎn)主管部門或者其指定機構、公積金管理中心、開發(fā)企業(yè)以及物業(yè)管理單位代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情形10至情形13政策依據(jù):
來源:新疆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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