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磅:點擊鏈接下載 《企業(yè)重組和資本交易稅收實務研究總結 萬偉華◎編著 解讀政策背后的“稅收邏輯”》 |
?
| 重磅:點擊鏈接下載 《企業(yè)所得稅納稅申報表(2024年度)與填報說明對照匯編 萬偉華◎編輯 解讀申報表背后的“稅收邏輯”》 |
?
來源:《國際稅收》2019年第5期
作者:劉力(Li Liu)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海淀區(qū)稅務局
內容摘要:
出口退稅是我國增值稅中的一項重要制度。營改增后,我國針對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設立了相應的零稅率及免稅制度。但由于跨境應稅行為具有無形性等特點,稅企雙方對相關政策的理解及稅務機關在執(zhí)行口徑上存在差異。本文通過解讀相關政策,對實踐中遇到的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熱點問題進行分析,以期消除稅企雙方分歧。
Export tax refund is an important system of China'svalue-added tax. After the transformation from business tax (BT) to value-addedtax (VAT), a corresponding zero rate and tax exemption system were establishedfor cross-border taxable behavior. However, in view of the intangible nature ofcross-border taxable behavior, there are still many differences of policyunderstandings between tax authorities and enterprises and implementation. Byinterpreting the relevant policies, this paper analyses the hot issues ofcross-border taxable behavior of VAT encountered in practice, with a view toeliminating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ax authorities and enterprises.
關鍵詞:出口退稅(Export tax refund Cross-border taxable behaviorof VAT Zero rate Tax exemption)、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零稅率、免稅
出口退稅是指對出口貨物免除和退還其在國內各環(huán)節(jié)征收的流轉稅,是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出口退稅制度可以避免國際間的重復征稅,有利于出口貨物和勞務在國際市場上公平競爭,是調節(jié)出口貿易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中國增值稅中的一項重要制度。
營改增后,增值稅征稅范圍擴大至銷售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與貨物出口退稅制度相對應,針對營改增應稅行為,也有類似的零稅率制度。自2012年營改增在上海開始試點到2016年5月1日營改增全面推行,跨境應稅行為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經過一系列調整,包括零稅率范圍擴大、文書資料簡化和退稅進度加快等,給納稅人帶來了便利。
無論貨物、服務還是無形資產,均需要滿足“實際出口”這一條件,才可以滿足零稅率或免稅條件。在貨物領域,稅務機關以貨物實際出口作為重要依據,并借助海關等部門的數(shù)據或文書,判斷是否應給予納稅人優(yōu)惠待遇。與貨物顯著不同的是,跨境應稅行為具有無形性的特點,不受海關監(jiān)管。因此,如何從政策層面定義一項跨境應稅行為是否滿足“實際出口”條件,是營改增中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
首先,一項行為是否為36號文規(guī)定的可以享受零稅率或免稅政策的應稅行為,依據附件4判斷是否符合條件,然后完成相關文書及備案要求。在五類判斷標準中,較為引人關注的是應稅行為的接受方和消費地這項判斷標準,36號文引入“完全在境外消費”的規(guī)定,并給出框架性解釋:“(一)服務的實際接受方在境外,且與境內的貨物和不動產無關。(二)無形資產完全在境外使用,且與境內的貨物和不動產無關。(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筆者認為36號文增加“完全在境外消費”這一限制,使得跨境免稅政策更加完整。36號文發(fā)布之前,跨境應稅行為僅要求服務的接受方為境外單位,不需考量應稅行為消費地,使得某些行為并未“實際出口”,但仍可以享受零稅率或免稅政策。
案例1:境內A公司提供房屋估值服務,境外B公司在境內擁有一座房產,委托A公司對房產價值進行評估。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yè)納入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的相關規(guī)定,A公司可以享受免稅優(yōu)惠。然而按照36號文的規(guī)定,由于A公司提供的鑒證咨詢服務與境內不動產有關,不滿足完全在境外消費的條件,因此不能享受免稅優(yōu)惠??紤]到各類經濟業(yè)務千差萬別,36號文和29號公告的規(guī)定難以涵蓋所有情況,因此在實踐中如何判斷一項業(yè)務是否符合完全在境外消費的要求,是稅企雙方關注的焦點問題。下面針對該問題展開具體探討:
(一)如何確認服務的接受方
36號文要求服務的實際接受方在境外。通常情況下一項業(yè)務的接受方比較容易確定,但當業(yè)務中存在三方乃至多方當事人時,如何確認服務的接受方可能會產生爭議。筆者認為此時應綜合考慮服務簽約方、服務性質及目的、是否存在服務轉售等多種因素,從而確認服務的接受方。
案例2:境內A公司提供咨詢服務,其與境外B公司簽訂協(xié)議,A公司為B公司在境內的子公司C提供咨詢服務,服務費由B公司支付。依據集團間協(xié)議,C公司將向B公司支付該筆服務費。
筆者認為在案例2中,實際存在兩個獨立交易,第一個交易是B公司從A公司購買咨詢服務,第二個交易是B公司將該服務“轉售”給C公司。作為兩個獨立的經濟行為,第一個交易的購買方是B公司,滿足出口免稅的其他條件時A公司可以享受免稅政策;第二個交易的購買方是C公司,依據36號文的規(guī)定,C公司需要為B公司代扣代繳境內增值稅。
(二)是否僅需要考慮貨物和不動產,而不需要考慮境內其他因素
36號文將“與境內的貨物和不動產無關”作為完全在境外消費的條件之一,從文意理解,不需要考量應稅行為是否與境內其他因素相關。但筆者認為完全在境外消費這一條件的設定,是為了幫助稅企雙方判斷應稅行為是否“實際出口”,因此判斷時應綜合分析考慮,而不是僅從貨物、不動產等字面進行解釋。根據29號公告第二條第(十四)款規(guī)定,下列情形不屬于完全在境外消費的專業(yè)技術服務:對境內的天氣情況、地震情況、海洋情況、環(huán)境和生態(tài)情況進行的氣象服務、地震服務、海洋服務、環(huán)境和生態(tài)監(jiān)測服務。這一規(guī)定也可以印證筆者的觀點。
案例3:境內A公司提供氣象監(jiān)測服務。境外B公司委托A公司監(jiān)測境內某處的自然氣象情況。自然氣象顯然不是增值稅口徑下的貨物和不動產,該服務與境內的貨物和不動產無關。但無論從29號公告的規(guī)定出發(fā),還是基于生活經驗對消費的理解,都可以得出上述服務在境內消費這一結論。因此,A公司不得享受相關優(yōu)惠。
(三)如何理解36號文“與境內的貨物和不動產無關”中的“無關”含義
相比境外單位或個人、應稅行為發(fā)生地、境內的貨物和不動產這些較為直觀的因素,“無關”這一條件較為主觀。目前在實踐中的一種解讀是假設應稅行為“出口”后,在境外生產貨物的過程中被耗用,且貨物回到中國境內銷售,則該應稅行為不滿足完全在境外消費的要求,不得享受零稅率或免稅優(yōu)惠政策。
案例4:境內A公司為境外B公司提供研發(fā)服務,B公司購入研發(fā)服務用于產品生產,產品最終進口到中國市場銷售。
案例5:境內A公司為境外B公司提供研發(fā)服務,B公司購入研發(fā)服務后“轉售”給境外C公司,C公司用作產品生產,產品最終進口到中國市場銷售。
案例6:境內A公司為境外B公司提供研發(fā)服務,B公司購入研發(fā)服務用作產品生產,產品出口到第三國后,最終經第三國進口到中國市場銷售。
按照上述觀點,案例4-案例6中,由于研發(fā)服務作用的商品最終都進入中國境內銷售,均為“與境內的貨物有關”,但筆者認為有待商榷。首先,是否與境內貨物有關,應取決于應稅行為發(fā)生時的狀態(tài),即應稅行為是否直接作用在境內已有的貨物或不動產中。其次,出口跨境應稅行為是一項獨立交易行為,與后續(xù)的生產或者進口環(huán)節(jié)應區(qū)分看待。最后,貨物進口到境內時,會以到岸價為計算基礎繳納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貨物到岸價格中已包含購買研發(fā)服務成本在內的全部生產成本,這說明貨物在進口時已經是另外一項獨立的經濟業(yè)務。因此,筆者認為案例4-案例6均滿足“與境內貨物或不動產無關”這一條件。
責任編輯:高仲芳
本文內容僅供一般參考用,并非旨在成為可依賴的會計、稅務或其他專業(yè)意見。我們不能保證這些資料在日后仍然準確。任何人士不應在沒有詳細考慮相關的情況及獲取適當?shù)膶I(yè)意見下依據所載內容行事。本文所有提供的內容均不應被視為正式的審計、會計、稅務或其他建議,我們不對任何方因使用本文內容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承擔責任。
本網站原創(chuàng)的文章未經許可,禁止進行轉載、摘編、復制及建立鏡像等任何使用。本網站所轉載的文章,僅供學術交流之目的,文章或資料的原文版權歸原作者或原版權人所有。文章如涉及版權問題,請聯(lián)系我們(13700683513、79151893@qq.com 請附上文章鏈接),我們會盡快刪除。